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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人民防空部门出租人防设施,以洞养洞,是否收取土地出让金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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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发文字号】[1996]法行字第21号【发布日期】1998.12.06【实施日期】1998.12.06【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湘行请字5号《关于人民防空地下设施改变使用性质是否需要收到土地出让金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意见,我们认为: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门,人民防空部门依据平战结合原则,出租人防设施,以洞养洞,不应收取土地出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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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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