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一九九八]三十一号【发布日期】1998.12.29【实施日期】1999.01.06【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一九九八〕三十四号《关于依据何种标准计算电话费滞纳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邮电部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印发的邮电部〔一九九八〕一百二十五号《关于调整电信资费滞纳金标准的通知》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用户超过规定期限未付电信费用的,电信企业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时止,每天按用户所欠费用款额的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因此,凡是在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前发生的电话费滞纳金的行为,按照我院法经〔一九九八〕十四号函确定的滞纳金标准执行;在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后的电话费滞纳金可参照邮电部〔一九九八〕一百二十五号通知规定的比例确定;滞纳金跨越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的,按新旧标准分段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