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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的开办单位所划拨的债权能否作为该企业注册资金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经[1998]505号【发布日期】1998.12.29【实施日期】1998.12.29【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仙桃市财政局于1992年10月将其享有的1072万元债权划拨给原属事业单位仙桃国债办作资本金使用,双方已经办理合法有效的债权转移手续,仙桃国债办已经享有该项债权。后经仙桃市财政局申报,仙桃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仙桃国债办所占有的包括上述1072万元债权形成的资本金在内的1080万元国有资产进行审定,于1994年12月28日予以登记,发给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1994年12月30日,仙桃国债办申请注册成立企业法人,申报注册资金108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50万元,流动资金1030万元),企业名称仍为“仙桃市国债办事处”,经湖北仙桃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和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地调查、审核属实,获准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截至1998年10月16日,仙桃国债办已经全部实现上述1072万元债权。因此,在本案中,仙桃市财政局先前划拨给原仙桃国债办的1072万元债权,已经形成为该办事处的资本金,可以作为该办事处后来注册成立企业法人时的一部分注册资金予以认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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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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