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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南三株公司与陈然之等人损害赔偿一案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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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1998]民他字第33号【发布日期】1998.12.30【实施日期】1998.12.3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济南三株公司与陈然之等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三株口服液质量不合格,以及陈伯顺死亡与服三株口服液的因果关系;你院可对本案尽量做调解工作;如果调解不成,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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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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