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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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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发文字号】[1996]法行字第14号【发布日期】1999.01.19【实施日期】1999.01.19【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6〕5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如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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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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