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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拆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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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一九九九]四号【发布日期】1999.02.09【实施日期】1999.02.13【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黑龙江、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高法〔一九九八〕六十七号《关于检察院对调解书抗诉应否受理的请示》和豫高法〔一九九八〕一百三十号《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经济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只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对调解书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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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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