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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9.03.12【实施日期】1999.03.12【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民法院队伍,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人民法院的要求,也是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职责的根本保证。为了巩固去年集中教育整顿取得的成果,进一步推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根据中央政法委的统一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决定,1999年在全国法院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开展“创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题词,以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办案效率,树立人民法院权威为目标,以人民是否满意为标准,广泛深入地进行“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宗旨教育,从人民满意的事情做好,从人民不满意的事情改起,重点解决裁判不公、执行不力、形象不好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通过开展这一活动,切实增强广大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群众意识、服务意识,提高法院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改善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推动审判工作的发展,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

二、基本标准

(一)“人民满意的好法院”的基本标准

1、领导班子团结坚强。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牢固树立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的大局意识,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后率先垂范,班子被地方党委确定为优秀班子,被评为先进党组织,在干警中有较高威信,民意测评满意率90%以上。

2、队伍素质高作风好。大局意识强,坚持严肃执法,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文明办案,热情服务,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办好案、办实事,人民群众满意率达到85%以上。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能熟练驾驭本职岗位工作,业务考核60%以上达到优秀,没有不合格人员。

3、廉洁自律实效明显。认真落实中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坚持从严治院,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各项廉政制度健全,全部监督措施有力,接受外部监督机制完善。对违法违纪问题查处有力,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发生。

4、审判工作成绩突出。执法水平高,办理案件质量好,无枉法裁判,无“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无超审限案件,一审依法公开审判100%,当年案件审结率95%以上,裁判正确率99%以上,执行率70%以上。

5、法院管理严格。规章制度健全,并得到认真落实;各部门关系协调,工作顺畅,运行规范,纪律严明,奖罚分明;院容、院貌、院风良好,在当地被评为先进单位。

(二)“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的基本标准

1、政治坚定。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2、公正清廉。坚持严肃执法,公正裁判,不徇私情,不吃请受礼,坚决反对、抵制各种腐败行为和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及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

3、纪律严明。严格遵纪守法,保守审判秘密,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4、业务精通。熟练掌握和运用实体法、程序法,懂得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其它知识。承办案件数量多,质量、效率高,社会效果好。无错误案件,无超审限案件。

5、作风优良。坚持和发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实事求是,严谨细致,关心群众疾苦,热情为民服务;文明办案,礼貌待人,见义勇为,助人为乐。

三、评比程序

1、“人民满意的好法院”的评比。基层人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评比标准,在认真考核,广泛征求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以及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后,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中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考核、批准。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分配名额,择优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的评比,由所在法院全体干警根据评比标准,民主推荐,单位提名,并经组织严格考核,产生候选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推举的候选人应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意见。省级“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由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分配名额,择优上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由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分配名额,择优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评选表彰100个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和100名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官”。

4、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授予牌匾;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授予证书和奖牌。

5、对已命名的各级“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和各级“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上级人民法院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复查,对出现严重问题、工作退步,达不到要求的,要逐级上报原授予单位,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奖牌和牌匾。

四、主要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这一活动的要求,组织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大、中纪委第三次全会和江泽民同志重要讲话精神,掀起争创活动的热潮。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争创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搞好调查研究,加强具体指导,确保争创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2、抓好典型引路,确保争创质量。各级人民法院要注意发现、培养、总结、宣传先进典型。主要领导可选择一两个基础较好的下级法院,作为争创活动联系点,加强指导,重点培养,以点带面,推动争创活动的开展。要坚持争创的标准和条件,不搞平衡照顾,确保争创活动的质量。

3、突出争创重点,搞好有机结合。争创活动要突出重点,在提高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上下功夫,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抓好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的提高和各项基础工作的落实。争创活动要与“审判质量年”活动和“执行年”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互相促进,紧紧围绕确保司法公正,做好审判工作和其它各项工作。

4、坚持请示报告制度,主动争取党委领导支持。各级人民法院要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取得指导和支持。争创活动情况要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以上通知,望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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