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高检发办字[1999]5号【发布日期】1999.04.06【实施日期】1999.04.06【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了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大检察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建立检察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新闻界通报检察工作开展情况。
一、检察工作情况通报的主要内容:
1.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取得的阶段性工作成果;
2.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有关工作部署;
3.有关检察工作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4.检察机关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情况;
5.检察队伍建设情况;
6.各级检察机关的其它重大活动。
二、各级检察机关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公众关注的普通重大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情况,在逮捕或提起公诉后,可适时予以通报。
三、各级检察机关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对报道所涉及的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向有关新闻单位通报结果。
四、检察工作情况通报要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通报内容要严格把关,注意全面、准确、客观,符合党的政策和法律规定,遵守宣传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1.正在侦查的重大复杂案件一般不通报。
2.涉侵权犯罪等敏感案件要慎重选择,数量不宜太多。
3.未经省级检察院批准,不公布一年以上查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的累计数字。
4.通报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一般要在查清责任、作出处理之后,并要全面反映案件的查处过程和检察机关的态度。
五、检察工作情况,目前只向国内新闻单位通报。香港和澳门、台湾记者,以及国外记者要求了解或采访检察工作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六、各省级检察院都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增加新闻发布的权威性。
七、向新闻单位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可通过座谈会、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谈话、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登“检务公开”公告栏等多种形式进行。
以上通知,各地要认真遵照执行,并将落实的情况及时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