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哈尔滨东恪国际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维时通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函 |
|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发文字号】[1999]知监字第2号函【发布日期】1999.05.06【实施日期】1999.05.06【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哈尔滨东恪国际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诉哈尔滨维时通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维时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维时公司不服你院(1997)民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现将再审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转你院,请你院进行复查。你院在复查中似应注意对维时公司销售IC卡所获利润中硬件、侵权软件和其他非侵权软件各占利润的比例划分问题。请你院将复查结果于三个月内报我院并直接答复申请再审人。 |
|
| ☆ 通讯联络方式 ☆ |
|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
| | ☆ 通讯联络方式 ☆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 手机 13917766155 | QQ:2273847979 | 微信号:huiyinlaw |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