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发文字号】[1999]知监字第11号函【发布日期】1999.05.29【实施日期】1999.05.29【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梁祥荣因与玉林市玉林镇人造革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你院(1997)桂经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
1.被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并没有做好使用该专利方法的必要准备,更不存在已经使用该方法制造、销售产品的事实。
2.我国专利法对“先用权”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即先用权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但二审判决却未调查被申请人原有的使用范围,也不考虑其是否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现将申请再审人的有关材料转你院,请你院对以上两个问题乾地复查,将复查结果于三个月内报告我院并迳复申请再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