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1999]11号【发布日期】1999.06.09【实施日期】1999.06.1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藏法研请字第1号《关于邮电部门电报稽延产生的赔偿诉讼是否仍按法(经)复〔1986〕38号批复办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