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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接收原中国投资银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明传[1999]291号【发布日期】1999.07.23【实施日期】1999.07.23【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3月18日中国光大银行整体接收原中国投资银行债权、债务及同城137个营业网点。为保证国务院此次化解金融风险的重组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涉及原中国投资银行的经济纠纷案件尚未受理的暂不受理,此类案件诉讼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中止期间从1998年12月1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对于已经受理尚未审结的以原中国投资银行为被告的案件中止审理;对原中国投资银行为执行对象的执行案件,中止执行。中止期间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

以上中止审理或中止执行期间届满即自动恢复审理或执行,本院不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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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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