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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审理公证行政案件中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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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发文字号】法行[1999]4号【发布日期】1999.08.16【实施日期】1999.08.16【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公证行政案件中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意见,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是行政法规,《上海市公证条例》是地方性法规。两者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选择适用前者。另外,有关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有利于保证公证结论的客观性和公证性,也符合解决财产纠纷的管辖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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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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