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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高院请示的黄云霞申请国家赔偿案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发文字号】[1999]赔他字第4号【发布日期】1999.08.27【实施日期】1999.08.2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2月26日作出的[1998]湘高法赔请字第7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湘潭县公安局民警违法使用武器,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已于1997年3月12日作出了《关于黄光辉中弹身亡事件的复查意见》,该文件的结论意见是对该案的确认。公安系统内部的批复不能推翻或者撤销法律监督机关已作出的确认决定。故同意你院赔偿委员会的意见,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依法审理,作出赔偿决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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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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