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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错误逮捕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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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发文字号】[1998]赔他字12号【发布日期】1999.08.27【实施日期】1999.08.2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4月19日〔1999〕黑法委赔字第3号《关于李贵清、陈义、李贵波、周树春因被错误逮捕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意见,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分院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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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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