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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退补后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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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发文字号】[1999]赔他字第13号【发布日期】1999.08.27【实施日期】1999.08.2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4月19日〔1999〕黑法委赔批字第1号《关于朱宝军一审被判有罪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退补后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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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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