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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高院请示的杨文增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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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发文字号】[1999]赔他字第5号【发布日期】1999.11.30【实施日期】1999.11.3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青法委赔字第6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一、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所叙述的事实,杨文增没有犯罪行为,不存在情节显著轻微的问题,一审判决不应适用原《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依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一、二审判决后,重新启动赔偿程序。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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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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