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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赔偿请求人撒新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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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发文字号】[1999]赔他字第22号【发布日期】1999.12.01【实施日期】1999.12.01【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6月30日〔1999〕宁高法赔字第2号《关于撒新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西吉县人民法院1998年6月23日作出〔1998〕西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撒新犯打击报复罪,判刑3年,并决定逮捕。后又宣告撒新无罪。故西吉县人民法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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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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