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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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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1999〕2号【发布日期】1999.01.29【实施日期】1999.02.13【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高法〔一九九八〕九十七号《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适用何种程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核准死刑的判决、裁定生效之后,执行死刑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需要改判的案件,应当由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改判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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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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