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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发文字号】[1998]行他字第13号【发布日期】1999.02.14【实施日期】1999.02.14【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赣行申字第01号《关于蔡春龙诉上饶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申诉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强制拆迁前,应妥善解决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或者周转用房问题;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方可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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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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