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00]1号【发布日期】2000.01.03【实施日期】2000.01.03【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人民法院的调查研究工作,是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正确适用法律,研究和解决法院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实行科学决策的基础性工作。为了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司法水平,推进法院改革,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各项职能作用,现对加强人民法院调查研究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凡作出重要决定,召开重要会议,部署重要工作,事先必须开展调查研究。
二、人民法院的调查研究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为党和国家大局与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审判工作服务。
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把调查研究工作列入法院重要议事日程,由院长或者一名副院长主管这项工作,经常研究部署调查研究工作的任务,组织重大的调查研究活动,加强对调查研究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解决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四、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每年必须有一定的时间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和其他部门的负责人,要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并认真组织好本单位、本部门的调查研究工作;审判人员要结合审判实践,围绕审判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五、各级人民法院调查研究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提出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的建议和计划;组织落实本院领导或者上级法院指定、委托的调查研究课题任务;协调本院审判庭和其他部门开展综合性的调查研究活动;组织交流和推广调查研究成果;
2、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为领导科学决策和宏观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3、办理解答或者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有关事宜;
4、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研究、修改工作;
5、起草有关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掌握审判工作综合情况;
6、承担司法统计、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工作;
7、协助院领导开展审判工作管理,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信息工作是否由调查研究机构负责,由各级法院自行确定。
六、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专兼职人员相结合,广大干警积极参加的调查研究格局。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设立调查研究的专门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配备专人负责调查研究工作。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审判庭也应有专人负责。
七、各级人民法院要选配政治素质好、作风严谨、政策理论与法律专业水平较高,有一定调查研究水平、写作能力和审判实践经验的同志到调查研究机构工作。调查研究机构人员编制,必须保证调查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调查研究机构的人员是审判业务人员,符合任命审判职称条件的,应当任命审判职称。
八、要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工作的各项制度,使调查研究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各级人民法院除对研究室完成调查研究课题有任务要求外,对各审判庭和其他部门以及审判人员,也要提出任务和要求,并且纳入目标管理,作为考核单位和个人成绩的一项内容。今后任命法官和法官晋级,应当把是否有调查研究成果作为重要的参考。
九、最高人民法院每年要提出全国法院调查研究课题,并选择若干重大课题开展调查研究。上级法院要通过下发重点调研课题和组织专题调研等活动,加强对下级法院调查研究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发挥人民法院调查研究工作的整体优势。
十、人民法院的调查研究工作,应当有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收集各类情况、材料、意见和数据,力求完整、准确、真实、可靠。开展调查研究要积极吸收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最新成果,实行典型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即时性研究与预测性研究相结合、实用性研究与基础理论性研究相结合,提高调查研究成果的质量。
十一、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各部门要为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创造条件,为调研工作订购必要的书籍、报刊、资料,安排一定的调查研究经费。重大课题调研,应拨给专门经费。
十二、司法统计是法院调查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加强司法统计队伍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加强统计分析工作,逐步实现司法统计数据的收集、综合、查阅、使用、管理的现代化。
十三、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形成的调查研究成果,要通过简报、情况反映、会议纪要、调研刊物、互联网、报刊杂志和汇编调研文集等多种形式,加强转化和推广应用。人民法院之间要加强横向交流,扩大调研成果的应用范围。
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形成的调查研究成果,要及时收集、整理,进行汇编,作为资料予以保存,逐步建立起调查研究资料库。
十四、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优秀调查研究成果奖励制度。通过召开研讨会、调查研究成果交流会、表彰会等多种形式,评选和奖励优秀调查研究成果及先进个人、先进单位,推动调查研究工作广泛、深入开展。
十五、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和检察等有关部门的调查研究机构的联系,加强与政法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的联系,积极开展调研成果的交流和法学理论的研究。
十六、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切实加强领导,把人民法院调查研究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