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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展期贷款超过原贷款期限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函[2000]12号【发布日期】2000.02.13【实施日期】2000.02.13【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沪高经他字第36号“关于展期贷款超过原贷款期限的效力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展期贷款性质上是对原贷款合同期限的变更。对于展期贷款的期限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应否以此认定该展期无效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依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只要展期贷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认定有效。你院请示涉及案件中的担保人的责任,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法发(199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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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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