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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骏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发文字号】[1999]赔他字第26号【发布日期】2000.01.30【实施日期】2000.01.3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7月20日《关于马骏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青铜峡市液化气公司是否构成漏税应由税务部门进行审查,即使构成漏税也应由该公司承担补缴税款的责任,马骏虽为该公司的企业法人代表,但补缴漏税款不应由其个人承担。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1998〕南法委赔字第1号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因扣押马骏的个人财产损失20341元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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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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