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函[2000]9号【发布日期】2000.01.29【实施日期】2000.01.29【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广东、湖南、陕西、海南、河南、湖北、山东、吉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京、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我院收到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转来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部分营业部被法院查封、冻结有关部门问题的请示》,反映自1998年8月份以来,广东省接连发生多起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因不能偿付到期债务而被债权人起诉。至1999年9月底,该省已开办证券业务的信托公司设在广东辖区内的37家证券营业部中,有24家被法院查封、冻结、强行划拨股民保证金或禁止转让。涉及债务金额为人民币31870万元、美元1021.03万元、港元4.56万元。
冻结、划拨股民保证金涉及群众利益,处理不当将会影响证券市场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冻结、划拨股民保证金及有关清算帐户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最高法院法发〔1997〕27号、法明传〔1998〕213号通知执行。现将《广东省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因债权债务纠纷被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的情况表》转各高院。请各高院对情况表中反映的所属法院冻结、划拨股民保证金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不符合最高法院法发〔1997〕27号、法明传〔1998〕213号通知要求的,应采取得力措施予以纠正,并于2000年2月底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最高法院经济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