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发文字号】法行[2000]44号【发布日期】2000.12.29【实施日期】2000.12.29【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行政审判庭:
近来,有些高级人民法院送报本院的有关行政审判工作的请示,不符合本院1999年1月26日下发的《关于审判工作请示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影响了请示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严格执行《通知》,规范请示问题的范围和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按《通知》要求对于审判行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但不得以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名义请示。
二、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的内容必须是:
1.适用法律存在疑难问题;
2.适用法律规范冲突,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协调或者确认的;
3.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的涉外、涉港澳台和涉侨案件。
报送请示的事实、证据问题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报送请示。
三、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问题,必须写出书面报告,逐级报送。报告应当写明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及理由;有分歧意见的,要写明倾向性意见及理由。涉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一并报送。
今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请示,本庭将按规定要求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