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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行政机关违法扣押当事人财产后又主动解除扣押的行为能否视为确认的请示》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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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发文字号】法行[1999]18号【发布日期】2000.01.25【实施日期】2000.01.25【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政机关违法扣押当事人财产后又主动解除扣押的行为能否视为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机关扣押当事人财产后又解除扣押,如解除扣押时明示扣押行为违法的,应认定扣押行为的违法性已被确认;解除时未明示扣押行为违法的,不能视为行政机关对扣押行为违法性已作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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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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