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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如何执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请示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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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发文字号】法行[2000]21号【发布日期】2000.12.14【实施日期】2000.12.14【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330号关于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后至申请执行的期限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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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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