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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时就有关实体问题能否进行审查的电话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发文字号】行他[2000]第12号【发布日期】2000.12.11【实施日期】2000.12.11【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辽行疑字第10号关于劳动教养对象范围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时,可暂就被劳教人员实体上是否构成屡教不改的“地痞”、“流氓”、“村霸”进行审查,一般不宜以超出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的范围而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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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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