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00]经监字第200号【发布日期】2000.08.14【实施日期】2000.08.14【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皖经监字第008号《关于安徽国泰物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当地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对仲裁事项的表述,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关于仲裁事项的格式要求,应确认对仲裁事项约定明确。同时,本案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及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均在安庆市,合同中约定的“当地合同仲裁委员会”应认定为安庆仲裁委员会。故本案仲裁协议有效。原审以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约定都不明确为由,裁定本案仲裁协议无效不当,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