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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雄德申请国家赔偿案有关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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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00〕赔他字第4号【发布日期】2000.04.29【实施日期】2000.04.29【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内法委字第1号《关于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对王雄德申请国家赔偿一案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请示中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因此,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和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应为本案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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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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