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发文字号】[2000]知监字第4号函【发布日期】2000.06.16【实施日期】2000.06.16【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澄海市金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徽公司)与被申请人开泰制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泰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你院[1998]鄂经终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现将申请再审材料转给你们,请予复查。在复查中请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金徽公司是否实施了生产、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在人民法院对其展示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财产保全后,金徽公司是否有继续销售该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第二、金徽公司销售的管路接头是否使用了已有公知技术?
第三、一、二审法院是否已对金徽公司在进行财产保全后仍销售的数量予以查明?如果查明,参照许可费判决金徽公司赔偿开泰公司人民币80万元是否公平?
请你院对上述问题进行复查后,将复查结果三个月内报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