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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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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00]2号【发布日期】2000.01.03【实施日期】2000.01.25【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1999〕22号《关于如何理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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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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