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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和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座谈会精神积极推进执行工作改革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明传[2001]224号【发布日期】2001.04.28【实施日期】2001.04.28【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目前,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工作已经陆续展开,先期进行的执行工作改革正在全面推进。为了正确理解、全面贯彻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和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座谈会精神,统一认识,明确方向,积极推进执行工作改革,现根据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精神和上述两会有关工作部署,通知如下:

一、坚定改革信心。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明确要求,人民法院要改进执行工作管理体制,“要加强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这既是加强执行工作的依据,也是改革执行工作的依据,为执行工作改革指明了方向。据此,各高级人民法院抓住机遇、锐意进取,大胆改革,在探索建立“统一管理和协调”即统一领导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的过程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已有20多个高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范围内建立了新的执行工作体制并相应成立或者已决定成立执行工作局。执行工作新体制的建立作为当前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创新的“重要标志”之一,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推行了这一改革经验并作过相关的工作部署;《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明确要求要“全面落实去年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座谈会议》确定了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既可是执行庭,又可是执行局,这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而且,确定了执行机构的主要领导是否高配“由各地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工作条件,报同级党委审批”,这更为已成立的或将成立的执行局局长的高配提供了依据。因此,各高级人民法院在此次机构改革中,应当重温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的改革精神,特别是要全面理解正确领会并坚决贯彻落实前述三个会议精神,坚定信心,消除疑虑,坚定不移地把执行工作改革特别是执行机构的改革推向前进。

二、突出工作重点。执行工作改革的核心是探索建立新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突破口是组建新的执行工作机构并确定相应的职能。同时要积极探索并形成新的执行工作运行机制,推行新的执行方式方法。当前,重点是要抓住地方法院机构改革的机遇,加快进行执行机构的调整、组建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执行工作局的职责范围、内部机构设置、人员调配、执行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操作程序等。在改革中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增强创新意识,鼓励在法律无禁止的前提下的大胆创新,支持如有的中级人民法院策划在本辖区内成立一个执行局、在所属各县、区法院设置执行分局等派出机构的探索精神。

三、加强队伍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机构改革中,应特别重视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要按照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的要求,注意抓好三个环节的工作:一是严把“进出口关”,“要继续认真搞好执行队伍整顿,尽快将不适应执行工作的人员调离执行工作岗位”,同时,坚决防止在机构改革中将其他部门的不合格人员分流后塞进执行机构;二是在机构改革定编后,仍应“确保按不少于全体干警编制总数15%的比例配备合格的执行人员”,以适应执行案件大幅度增加的工作需要;三是加强“高配”干部的管理,执行机构领导干部高配,既是根据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关于“改进管理体制”这一要求应具有的内容,也是在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新体制下开展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各级法院成立执行局时,应将符合条件的执行庭长作为首任执行局长人选,具备条件的,应及时报请同级党委予以“高配”任用。

要通过机构改革,为完成中央11号文件提出的“在全国建立一支政治坚定、清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训练有素的执行队伍”这一艰巨任务创造有利条件。

四、加强组织领导。执行工作改革是浩大的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任务艰巨,难度很大,必须加强领导。各高级人民法院一把手要亲自抓,精心组织,开拓进取,务求实效。当前要以贯彻《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和《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座谈会》精神为契机,迅速地将执行工作改革全面推向新阶段,并努力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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