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明传[2001]473号【发布日期】2001.11.09【实施日期】2001.11.09【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2001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9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审判监督庭负责本院国家赔偿的确认工作,办理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的请示,负责对全国法院赔偿确认工作的监督与指导”。依据该规定,特就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统一由审判监督庭承担,应在审判监督庭适当增配负责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的人员;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的调研,并逐步规范此项工作;
三、今后对国家赔偿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层报我院审判监督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