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发文字号】[2001]赔他字第7号【发布日期】2001.09.29【实施日期】2001.09.29【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年6月1日〔2001〕豫法委赔监字第03号《关于高山、赵小霞、刘玉英申请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自诉人易春香诉高山、赵小霞、刘玉英等人犯侮辱罪一案时,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即决定对被告人逮捕并作出了有罪判决。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正阳县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时,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该裁定应视为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法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正阳县人民法院对高山、赵小霞、刘玉英错误逮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