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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崇正国际联盟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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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01]民立他字第36号【发布日期】2001.09.28【实施日期】2001.09.28【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案外第三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当事人”是指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崇正国际联盟集团有限公司并非V19990351号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该公司不具备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故对该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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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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