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01]138号【发布日期】2001.09.21【实施日期】2001.09.21【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年来,一些法院领导干部在一些临时机构和社会团体中兼任领导职务的日趋增多。从各地了解的情况看,这些兼任的职务,有的与人民法院职能相冲突,不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损害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形象;有的与法院工作毫无关系,分散了领导大量的工作精力,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工作;有的还为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提供了便利和条件。总之,法院领导干部兼任与审判工作无关的领导职务,利少弊多。为保证法院领导干部能集中精力抓好法院工作,防止滥用审判权从事违法活动,确保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现就法院领导干部兼职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在一些临时机构和社会团体中兼任与审判工作无关的领导职务,不得从事超越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的活动。
二、对地方党政部门和一些社会团体要求法院领导干部兼任与审判工作无关的领导职务的,应向他们讲清人民法院的特定职责和兼职的弊端,坚决予以拒绝;确有必要在一些与法院工作有联系的临时机构和社会团体中兼职的,需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
三、各级人民法院要对领导干部兼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兼任与审判工作无关的领导职务的,应坚决辞去职务。上级人民法院要对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规定继续兼职的,要坚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