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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教养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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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1999]行他字第11号【发布日期】2001.07.04【实施日期】2001.07.04【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渝高法行示字第1号“关于王承玉、刘克勤诉重庆市西山坪劳动教养管理所行政赔偿上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重庆市西山坪劳动教养管理所未尽监管职责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刘元林在劳动教养期间被同监室人员殴打致死,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重庆市西山坪劳动教养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造成刘元林死亡结果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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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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