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01]8号【发布日期】2001.05.10【实施日期】2001.05.1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高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大治本力度,预防和治理司法人员腐败现象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近几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党中央、中纪委的统一部署,坚决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深化法院改革,加强了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了审判人员的审判行为,严肃查处了一批以权谋私、违法办案的违纪违法案件,认真纠正了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人民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呈现出向纵深发展的良好态势,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腐败现象的滋生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比较严峻。为了取得反腐败斗争的更大成效,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反腐败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力度,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采取措施,强化责任,狠抓落实,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以顺利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反腐败工作的各项目标,确保人民法院严肃执法、公正裁判。
一、当前导致法院队伍滋生腐败现象的主要原因
人民法院的反腐败斗争是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阶段的反腐败斗争,是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转换经济体制,诸多社会矛盾相互交织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的。因此,导致法院队伍滋生腐败现象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和多层次的:
(一)法院队伍中少数人员素质不高、思想蜕变,经受不住考验。我国社会主义革命虽然已经取得了50多年的胜利,但是,由于我国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封建主义残余思想至今仍然存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式的引进,资产阶级金钱至上、惟利是图的腐朽思想也乘隙而入。在这两种社会形态腐朽、没落思想文化的影响下,加之现行分配机制的不完善,个人收入的偏低等原因,法院队伍中少数意志薄弱的人,理想信念发生动摇,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心理严重失衡,滋长了毛笔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最终难以抵御金钱、美色的侵蚀、贪赃枉法、徇私枉法。
(二)各种社会消极因素对法院审判权和法院队伍的干扰和侵蚀十分严重。党的十五大和我国宪法虽然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但当前人们的法制观念依然比较淡薄,在社会各种不正之风的影响下,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实现各自的目的或利益,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法、各种手段,侵蚀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干扰审判权的正常行使,以致发生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此外,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也导致少数案件裁判不公、执行不力。
(三)审判机制和审判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目前,人民法院的改革工作正在深化,但合理分工、相互制约的审判机制尚不健全;院长、庭长及监察部门对审判工作的管理及监督职责尚不明确,审判管理监督机制尚不完善,这些薄弱环节,给腐败现象的滋生留下了可乘之机。
(四)少数法院领导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真正摆上法院重要议事日程,没有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有的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忽视法院队伍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有的对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甚至不调查、不处理。领导工作方面的这些原因,导致少数单位腐败问题和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
(五)一些法院经费保障不足,违规收费屡禁不止。一些法院为了解决经费上的不足,或者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有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有的从执行回来的款项中提留;有的向当事人或其他企业拉赞助,甚至私设小金库,上述问题易诱发腐败现象。
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人民法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的方针。要结合法院的实际,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规范行为,健全制度;狠抓管理,严格监督。通过深化改革,体制创新,努力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
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工作目标是:法院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廉洁自律能力显著增强;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健全和完善审判行为规范和审判纪律规范;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杜绝各种知己收费和变相乱收费现象。党的十六大之前,要力争使法院队伍中的腐败现象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基本解决。
三、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步骤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法院队伍素质
1.加强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要不断组织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正大正确行使权力,转变工作作风,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各种错误思想的侵蚀。
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法官的神圣职业,要求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要将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列入干部培训计划。2001年底前,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法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编写法官职业道德方面的教材。今后,初任法官必须接受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要通过职业道德教育,使法官增强忠于职守、刚正不阿、清正廉洁、克己奉公、遵守纪律、庄重文明的职业道德理念,自觉抵制各种干扰和侵袭,严格执法、公正裁判。
3.加强纪律作风教育。借鉴“三讲”教育的经验,各级人民法院要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以廉政建设为主要内容,整顿领导班子、整顿审判纪律、整顿工作作风,力争在2002年底前,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2001年,各级人民法院要开展好“一教育三整顿”活动。
(二)完善审判权和执行权的配置,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权力滥用
1.在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的基础上,制定分立后各个审判机构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工作运行规范。“三个分立”实现了立案权、审判权、执行权行使的科学配置,为了保证这一工作机制的有效运行,2002年底前,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制定立案、审判、审监、执行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工作运行规范,建立起高效、公正的审判运行机制。
2.在执行机构内部积极探索分权制约机制。要逐步做到审查执行异议和实话执行措施分别由不同的人员行使,形成内部制约机制,防止执行权的滥用。
3.积极探索和推行审判工作与审判辅助工作分开机制。2002年底前,建立审判工作与审判辅助工作分开的新机制,逐步做到庭前由审判辅助工作人员接触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进行庭前准备,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建立“隔离带”,防止人情和关系对法官的侵扰。
(三)健全和完善符合廉政建设要求的审判行为规范和审判纪律规范
1.制定限制法院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和商务活动范围的规定。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庭(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和商务活动的若干规定》,是加强法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防止产生腐败现象的一项重要措施,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这一规定的精神,结合本院、本地区的实际,在2001年6月底以前,制定出本院或者本系统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和商务活动范围的规定,并认真执行。
2.制定法院工作人员探听案件审理情况和转交诉讼材料的有关规定。近年来,法院工作人员受人之托探听案件审理情况和转交诉讼材料的现象呈上升趋势,由此产生了一些违法违纪行为。2002年底前,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制定出相应的规定,禁止法院工作人员为他人探听案件审理情况,为当事人说情;转交诉讼材料不得直接交给审理案件的法官,要有一个部门负责诉讼材料的接收,并对材料的来源情况进行登记,负责转送。
3.继续执行和进一步完善与廉政建设有关的制度和规定。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并总结经验,加以修订完善。要建立和完善裁判文书公布制度,改革裁判文书的制作,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确保司法公正。
4.完善审判行为规范和审判纪律规范。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以“两个办法”为主要内容的审判行为规范和审判纪律规范,对规范审判人员的审判行为,严肃审判纪律发挥了重要作用。2002年底前,最高人民法院要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两个办法”。
(四)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1.理顺法院内部监督同人大、政协、检察机关、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的关系。要及时解决人大、政协、检察机关、社会舆论反映的问题,沟通人大、政协、检察机关以及人民群众同法院之间的联系。进一步完善告诉和申诉制度、违纪违法举报制度。将外部监督渠道反映的违纪违法线索,统一纳入监察部门管理,使外部监督通过内部监督发挥作用。
2.重视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活动的教育。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加强警示教育,增强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自律能力。努力创造各种学习条件、文化娱乐活动条件,引导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把业余时间投入到健康、向上、有益的活动中去。
3.强化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庭长的行政管理监督权。随着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的实施,院长、庭长应当积极发挥管理、监督的职能作用。2001年底前,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本院实际,确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以及院长、庭长的职责,建立院长、庭长、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以及书记员的责任制度,强化院长、庭长对法官和审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4.强化法院内部的监察监督。法官的审判行为除了要接受审判监督之外,也要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向监察部门提供了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事实根据的,监察部门应当进行核查,确有违法审判行为不宜继续从事案件审理的,监察部门应建议院长另行组成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审判。被上级人民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或者被本院审判监督部门发送的案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监察部门,监察部门认为可能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按照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审判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调查。2001年底前,要制定《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明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等问题,充分发挥监察工作在保证正确实施国家法院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坚决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实行“收支两条线”,是党中央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重要措施之一。各级人民法院要坚决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要严格财经纪律,严禁滥收费、接赞助、设立账外账,坚决取消“小金库”。经费困难的法院,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保证法院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各项任务和措施
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关键在领导。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尤其是一把手,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亲自过问,常抓不懈,持之以恒,务必抓出实效。
要健全和强化各级人民法院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结合实际,对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各项工作进行分解,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中确立相关内容,明确各自的责任,切实形成合力,并作为一项政治纪律认真执行。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要加强督促、检查,保证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要经常对落实情况进行自查,上级人民法院要每年组织一次对下级人民法院的专项检查,最高人民法院也将不定期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