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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可否驳回人民检察院就民事案件提出的抗诉问题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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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发文字号】法研[2001]36号【发布日期】2001.04.20【实施日期】2001.04.2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黑监经再字236号《关于下级人民法院能否对上级人民检察院就民事案件提起的抗诉判决驳回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将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法院依法再审后,认为应当维持原判的,可以在判决、裁定中说明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裁定作出后,再审法院应当将裁判文书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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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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