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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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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01]13号【发布日期】2001.04.10【实施日期】2001.04.2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立[2000]30号《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及其确定证明书申请其认可的,可比照我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予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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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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