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01]47号【发布日期】2001.04.03【实施日期】2001.05.01【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服装、警衔标志管理,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本院机构改革中各职能部门的分工以及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服装、警衔标志等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警务部负责起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装、警衔标志及服饰的管理办法,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司法警察着装的范围、标准,并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提供发放司法警察服装、警衔标志及服饰的品种、数量的相应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负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装、警衔标志及服饰的制作、发放等工作。
二、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服装、警衔标志及服饰应当比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分工,实行对口管理。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本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装、警衔标志及服饰的管理。
三、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做好司法警察服装、警衔标志及服饰的管理工作,未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不得超范围配发、自行购买、制作、仿制、假冒警服、警衔标志、服饰及相关产品。
四、接此通知后,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交接工作,确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装、警衔标志等管理工作有序、平稳地开展。
五、此通知于2001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