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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庭廉政自律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1.03.27【实施日期】2001.03.2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为更好地履行审判监督职能,根据我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监督庭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监庭全体成员要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依法办案。禁止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参与影响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活动。

(一)严禁给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通风报信、出谋献策,泄露承办人、合议庭、审判长会议、审判委员会意见及法院内部函件的具体内容;

(二)严禁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代理人、辩护人;

(三)严禁私自打电话或用其他方式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

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的,必须报主管院长批准;中止执行的,必须制作裁定书;

(四)严禁私下要求立案庭立再审案件,形成变相的“自立自审”;

(五)严禁在办理再审案件过程中,与原审判人员私下沟通,进行“暗箱操作”;

(六)严禁向当事人及其亲友、委托的人索取财、物;

(七)严禁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友或委托的人的吃请、送礼;

(八)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委托的人在购房和装修住房方面提供的优惠和便利;

(九)严禁接受下级法院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宴请和礼品;

(十)严禁私自向下级法院、单位或非近亲属索要、借用机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设备;

(十一)严禁让下级法院、涉案单位或个人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接受其提供的免费旅游、度假、探亲等利益。

第二条 全庭成员必须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执行,要教育并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近亲属,不在自己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活动;不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过问配偶、子女和近亲属代理的案件;不得向配偶、子女、近亲属和律师介绍案件。

第三条 审监庭庭长、副庭长在工作中除负责对全庭进行审判纪律管理和自觉履行与院、庭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规定外,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以了解案件进展、有领导批示或其他事由为名,明示或暗示案件的处理结果,干涉承办人、合议庭审判案件;

(二)庭长、副庭长主持讨论案件时,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应在最后发表意见;主持讨论其他重大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不搞“一言堂”。

第四条 审判长应对合议庭其他成员进行审判纪律管理,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涉承办人独立办案,也不得影响其他合议庭对案件的审理。

(一)审判长不是案件承办人,主持合议庭讨论案件时,不得抢先对案件发表结论性意见,以避免导向错误,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二)审判长作为案件承办人,必须将全部案卷、阅卷笔录、审查报告等材料交其他合议庭成员审阅,并要保证其他合议庭成员的阅卷时间;

(三)对需要报批的案件,必须及时呈报。

第五条 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承办案件,要对所办案件的事实、证据负责,准确适用法律。制作函件、法律文书,必须充分体现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对领导在函件、法律文书上所做的修改,审判人员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条 书记员要正确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审判人员做好各项工作。

(一)准确记录合议庭、审判长会议成员对案件发表的意见,讨论结束后及时将记录交有关人员审阅签字,不得将记录交给他人阅读;

(二)准确记录对案件当事人、证人询问和讯问的主要内容,在当事人、证人审阅签字之后不得擅自更改;

(三)对法律文书和重要函件的校对要与承办人共同进行,对已经校对无误的稿件不得更改;对涉密稿件的打印要采取保密措施;

(四)案件处理过程中,如有需要呈报的,应订卷后及时呈报。

第七条 庭内勤应当妥善管理好文件和印章,对需要盖章的文书、函件,应核对后盖章并逐一登记。严禁私自使用印章牟取利益。

第八条 审监庭成员如违反上述规定,应按照《人民法院审判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给予相应的处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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