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01]民立他字第8号【发布日期】2001.03.02【实施日期】2001.03.02【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浙告他字第3号报告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民二他字第01号报告均收悉。关于合肥市晓峰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下列晓峰公司)诉浙江黄岩模具六厂下称模具帮、许守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管辖权争议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为晓峰公司和模具厂,许守德既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亦未以保证人身份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其单方向晓峰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保函,未经模具厂事先同意或事后认可,不能与模具厂处于共同被告的诉讼地位。原告将许守德列为本案共同被告有规避法律争夺管辖之嫌。本案被告模具厂所在地和加工行为地均在浙江省台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合肥市及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于法无据,本案应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民事裁定应予撤销,并将全案诉讼材料移送至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依法公正审理,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