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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肖扬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1.01.03【实施日期】2001.01.03【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同志们:

在世纪更替的重要时刻,我们怀着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聚集一堂,共商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大计。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与会全体同志,向全国广大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致以新世纪的新年问候!

令人振奋的是,在新世纪的第一天,江泽民总书记对人民法院工作做了非常重要的指示。李鹏、朱镕基、李瑞环同志也做了重要指示。总书记和其他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表明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全国政协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视与支持,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充分肯定,为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对开好这次会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为了进一步落实十五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纪委五次全会、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就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主题、奋斗目标讲几点意见。

一、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形势和基本任务

过去的一年,我国国民经济有了新的发展,各项事业全面推进。国际形势总体对我国有利。在这样的国内外环境下,全国法院的工作也取得了新的进展,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进一步加强,办案效率进一步提高,清理超审限案件取得明显成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得到进一步体现。基层基础建设受到重视。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发生了积极变化。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提高。法院改革的进程进一步加快。人民法院运用审判职能惩治犯罪越来越有力,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指导思想越来越明确,调节经济关系、社会关系、促进依法行政方面所起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为我国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所有这些都为做好今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法院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去年人民法院审判事业所取得的进展来之不易。我们按照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下功夫,注意在确保公正裁判的前提下,把法律效果同社会效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了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以确保司法公正为主线,以法院改革为动力,以提高队伍素质为组织保证。以建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为目标的工作思路。实践证明,我们采取的这些重要举措是正确的、坚决的、得力的,也是符合人民法院实际的。全国各级法院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总结经验,克服不足,振奋精神,继续前进”的重要指示,认真提高和深化对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在新世纪全面开创审判工作新局面。

今年是国家实施“十五”计划的第一年。如何为“十五”计划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这是人民法院在开局之年的重大任务。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同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关系十分密切。“十五”期间,我国将对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其中主要包括:优化产业结构,全面提高农业、工业、服务业的水平和效益;合理调整生产力布局,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逐步推进城镇化,努力实现城乡经济良性互动;着力改善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继续完成工业化,同时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挥后发优势,实现社会生产力的跨跃式发展。要完成这些重大的经济发展目标,必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实施“九五”计划的进程看,现代化经济建设越发展,人民法院对各类矛盾纠纷终局裁判的地位和作用就越受到重视,对人民法院依法疏导、依法调节、平等保护、公正裁判的需求就越强烈。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地审理好各类案件,对于实现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将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在实施“十五”计划期间,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府要集中精力搞好宏观经济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减少对经济事务的行政审批。这样,过去以政府为主处理解决的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将进一步转为主要通过司法介入,依法加以解决。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公正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同时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种深刻变化,符合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加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任务,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要有一个长期稳定的社会环境。我国的社会治安状况总体是好的,但在一些地方各类犯罪不断增多,尤其是出现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利用高科技手段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新类型的犯罪活动,极大地危害了社会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为此,人民法院必须强化依法惩治各种刑事犯罪的职能。据联合国专家对29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指标与犯罪率进行的相关计算,发现经济发展速度与刑事案件增加之间,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存在某种同步增长关系。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情况看,大体也是这样。因此,我们对于改革开放条件下同各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有充分的认识,要自觉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决依法惩处各种犯罪分子,依法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宁,同时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

做好包括司法在内的法律方面的准备,是做好入世准备中一项最为紧迫和突出的任务。这是对人民法院提出的新要求,同时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世界贸易组织核心是《WTO协议》,其中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规定了解决争端的程序和规则。但这一规则,是在美国及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下制定的,在适用这些“游戏规则”,通过国际市场在全球配置资源,在经济全球化中更多地赢得“红利”方面,美国和西方发达国家具有丰富的经验,占据法律制度的优势。他们同时占有经济、科技方面的优势,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压力将长期存在,国际竞争将更加激烈。因此,人民法院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尽快熟悉并掌握世贸组织规则,充分利用我国法律资源,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地做好相关司法工作,对于我国入世后趋利避害,投入竞争,在“引进来”的同时,实施“走出去”的战略,更好地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抓住机遇,发展自己,不断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并在世界上进一步树立良好的法制形象,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全国法院要竭尽全力,为迎接这场世纪性的挑战作出应有的贡献。

在21世纪,我国社会将继续经历深刻的变化。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生产力布局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参与经济全球化潮流,都将牵动各种利益格局的调整,市场经济主体和社会利益多元化、生活方式多样化的趋势将进一步发展,同时也会引发社会思想观念的巨大碰撞和变化。毫无疑问,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为主旋律的全社会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一定会形成全民族奋发向上的强大动力。但是,不可避免地,在这种变化中也将滋生和繁衍出拜金主义、追求享乐、贪污受贿等腐败的思想和行为,并且会渗透到法院队伍中来。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将受到严重挑战,国家的司法权威将受到严重挑战,社会正义将受到严重挑战。这是全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也是人民法院面临的重大问题。

概而言之,人民法院面对的机遇与挑战就相生相存于这些新情况、新变化之中。我们要树立起紧迫感和忧患意识,做好各项必要的准备,开拓进取、努力作为,挑战就转变成机遇,不利因素就化为有利因素;反之,思想模糊、消极应对、无所作为,就会丧失机遇,陷入极大的被动之中,就会辜负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庄严使命。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起来的人民法院队伍,只能做出前一种选择,切实履行新世纪的庄严使命,把人民法院工作搞得更好。

立足现实,展望未来,科学地分析形势和任务,可以确认: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提出和确立这一主题,这是人民法院在20世纪后半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丰富实践的科学结论,适应了新世纪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全社会的殷切期待,反映了人民司法事业的本质特征。“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这是一个法治化的科学命题,其基本内涵是:人民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要做到审判公开,程序合法,审限严格,裁判公正,依法执行。

实现这一主题,必须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三个代表”和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在党的领导下,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下,全面做好加强审判工作、狠抓队伍建设、推进法院改革这三件大事。一个主题、三件大事,是个有机整体。一个主题之下,审判是中心、队伍是关键、出路在改革。这是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抓紧抓好的工作,也是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人民法院必须完成的根本任务。

二、切实抓好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必须要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不断更新执法观念、提高司法水平。

首先。要强化大局意识。人民法院的实践充分证明,只有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才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做出贡献。这是人民司法工作优良传统在新形势下的继承和发扬。增强大局意识就要认识大局、把握大局、服从和服务大局。只有胸中有大局,把自己所肩负的责任与大局联系起来,认清自己的方位,工作才能有方向、有意义、有章法。“善弈者谋势,不善弈者谋子”。谋势,就是谋大局,就是要跳出一时一地的局限,以宽广的眼界审时度势、权衡利弊,自觉服务、力求实效。对于关乎全局的大事,我们要做到见微知著,处置得当。如果处置不当,就会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强调大局意识,是因为在少数法院领导和法官中存在着不识大体、不顾大局的现象,有的目光短浅,急功近利;有的心胸狭窄,以邻为壑。不仅有可能使庄严的司法工作堕落成为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工具,而且有可能造成枉法裁判的严重后果,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贻害社会主义大业。

增强大局意识,就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中国要不断发展生产力,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如果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什么事也干不成。维护和保持社会稳定,需要做多方面的工作。贯穿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正确认识和处理新形势下的各种社会矛盾。这是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的重大职责,必须不断提高审判工作水平,不断增强依法调节各种民事关系,排解各种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能力。要立足审判工作需要,深入分析人民内部矛盾的新内容、新特点,通过审判工作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群众关心和服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的根本利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凝聚力。与此同时,对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向我推行“西化”、“分化”战略,要保持高度警惕,对各种敌对势力利用各种形式和手法,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扰乱社会安定,破坏生产力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犯罪活动,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其次,要强化服务意识。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不少地方特别是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地区,人民群众依靠法律解决纠纷的意识明显增强。“有纠纷找法院”已经成为相当一部分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这是人民群众法制观念增强的标志,也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然会出现的局面。案件增多的压力,案件结构的变化,案件所涉知识和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都会给司法观念、审判方式等方面带来影响。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好各类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必须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依法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着力解决少数案件裁判不公、久拖不决、久拖不执问题,自觉落实和强化为民、爱民、便民、利民措施,真正做到既严肃执法,又热情服务。

强化服务意识,必须不断丰富法律服务的内涵。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发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正是一个重要体现。我们建立的司法救助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成果,是人道主义精神,维护社会正义,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人民法院确保司法公正、深化法院改革的重要方面。我们现在实行的司法救助,其意义不仅仅在于诉讼费的减、缓、免,更主要的是体现了国家审判机关对贫弱的当事人的救助职能,切实使人民群众打得起官司。“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别进来”,是对封建诉讼制度的辛辣讽刺和鞭挞。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下,对社会上的贫弱群体予以司法救助,使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既是一种司法保障,也是一种社会保障;既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关系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我们建立起的司法救助制度,与以往减、缓、免交诉讼费的措施,已经有了根本的不同。第一,从制度上确保了贫弱群体行使诉讼权利,排除了随意性;第二,形成了规范的操作程序,实践中能很好体现司法救助的全部内涵,体现了科学性;第三,填补了法制建设中的制度空白,具有开创性。因此,司法救助制度一经公布实施,就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在司法领域进一步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我们一定要强化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意识,努力提高司法水平和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减少诉累;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努力提高裁判的准确性。通过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扩大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树立司法权威。

再次,要强化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对待的意识。要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对各类市场主体,要始终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是宪法和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我们必须始终坚持。

树立主体平等的司法观念在涉外审判中显得尤为重要。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经济将进一步融入国际市场体系,我国政府承诺遵守国际经贸规则,世贸组织成员的企业在我国从事经贸活动,如果发生诉讼,只要符合我国法律,人民法院都应一律与我国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对待;同时要通过审判工作,保障和促进对外开放,依法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和国家经济利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公正司法,从根本上增强国外投资者对我国司法的信心,树立我国司法公正的国际形象。

做好新世纪的审判工作,不但要立足于国内实际,还应该注意世界形势发展变化对审判工作的影响,以便能够在更高的层面上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案件,依法维护国家利益。涉外审判的效果是全局性的,既有国内影响,也有国际影响。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在涉外审判中要克服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的现象,自觉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和干扰。不仅要胸怀祖国,更要有宽广的世界眼光。这就要求从事涉外审判的法官既要有法学家的素养,有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也要有依法治国和放眼世界的胸襟。

做好新世纪第一年的审判工作,搞好司法保障,还必须注意做好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与台湾地区的司法互涉工作。严格按照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平等协商,妥善解决好内地与香港特区、内地与澳门特区的司法协助,这是在司法领域切实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进一步加强祖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的密切联系,保障香港、澳门特区的繁荣与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与香港特区签署了关于民商事司法文书相互委托送达的安排,关于仲裁裁决相互委托执行的安排两个司法协助文件;与澳门特区有望在近期签署关于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这是在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之间开展司法协助的新成果,是规范内地法院与香港、澳门特区法院开展司法协助的重要文件。全国法院要认真学习、正确掌握好这些文件内容,切实履行文件规定的各项职责和义务。近几年,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司法机关之间的人员、资讯交流不断增加。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引起了很大震动和影响,执行的情况总体是好的。人民法院要继续推进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司法交流与联系,为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做出积极贡献。

三、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关键在于继续狠抓法院队伍建设,提高人民法官整体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法官队伍。法官队伍建设加强了,法官具备了很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才能有根本的保证。

加强队伍建设,大力提高法官队伍素质仍然是新世纪第一年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也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人民法院一项艰巨而重要的任务。“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不反复强调这个问题,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抓它个十年八年,我们队伍的素质就难以得到全面的提高,队伍的面貌就不会发生根本的变化,我们在新世纪也就难以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也难以真正树立起来。要树立人民法院的权威,就必须对人民法官的素质有比常人更高的要求。因为一支素质高、业务精、品德好的队伍,才能真正赢得社会的尊重。我们有些同志常常抱怨司法缺乏权威。这是事实,也是现实。我常常为此感到非常焦虑和忧心忡忡,也常常思索怎样才能改变这种现状。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如果队伍素质低下,如果工作不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满意,又怎么能有权威呢?因此,要树立司法权威,必须从我们自身做起,从提高队伍素质做起。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首先必须抓好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把这个根本抓住了,抓好了,队伍建设就有了前提和基础。要继续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武装各级法院领导和全体法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着力在解决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问题上下功夫,督促和帮助广大法官坚定政治立场,加强理论修养,锻炼意志品质,提高精神境界。不管世界风云如何变幻,这些都决不能动摇。不坚持这一点,就不是合格的领导者和合格的人民法官。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正确把握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思想政治建设的基本内容。全国法院的领导要带头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握精神实质,用以指导自己的思想和行动,指导法院工作。要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作为检验法院工作的最高标准,看看是否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符合的就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不符合的就要坚决纠正。

加强队伍建设,必须进一步推动法院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加大惩治腐败力度,保持司法廉洁。反腐倡廉是一项重大的具有长期性、艰巨性的战略任务,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要常抓不懈。许多国家的历史经验证明,在现代化进程加快的情况下,社会发生着深刻变化,利益格局调整加快,腐败现象往往易发多发。对此,既要正确认识加强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性和我们党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采取严厉措施,加大惩治腐败力度,又要看到当前正处在腐败现象容易滋生蔓延的特殊历史时期,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决不能因法院队伍的主流是好的就放松反腐败斗争,也不能因情况复杂,对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就产生畏难情绪或者时紧时松。如果对队伍中发生的腐败现象不作坚决斗争,就会失去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威的信赖,就会降低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就会从根本上动摇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地位。因此,我们一定要坚决贯彻落实江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中纪委五次全会的重要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部署,继续切实执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严格落实各项廉政制度。要将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寓于法院各项重要决策和措施之中,积极探索建立程序严密、相互制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逐步铲除腐败现象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全国法院的领导必须在司法廉洁方面作出表率,同时按照各项廉政制度的规定,对法院队伍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切实提高法院队伍抵御各种腐朽风气侵蚀的能力。

加强队伍建设,必须战略上总体规划,战术上分阶段部署。要从队伍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抓起,从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改起,不断取得队伍建设的阶段性成果,积小胜为大胜,这是近年来我们在队伍建设的实践中得到的一条重要启示。基于这种考虑,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在队伍建设方面要部署开展“一教育三整顿”活动,即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整顿领导班子、整顿审判纪律、整顿工作作风。这是贯彻落实十五届五中全会、中纪委五次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个具体措施和重要步骤。要通过“一教育三整顿”进一步抓好中、基层法院的领导班子建设,规范法官的职务言行,加强纪律,转变作风。

法官的职业道德、品行修养是世界各国普遍看重的问题,也是我们法院系统近几年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对确保公正司法意义重大。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深厚扎实的法律素养,而且还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和情操。近年来法院队伍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就是由于有的法官道德水平、生活情趣低下造成的。因此,要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道德风范。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切实实现三个目标:一要德化于自身。要用良好的道德品质指导个人的言行,衣食住行都应保持崇高的思想和良好的道德操守,作风一定要廉洁,做一个纯洁的人、高尚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这是人民法官讲职业道德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二要德化于本职。司法活动中要做到刚正不阿,不受利诱,不畏强暴,正气凛然,执法如山。这是一个法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外在体现。三要德化于社会。法官只有树立良好的道德情操,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才能以一个道德品质优良的群体影响社会,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这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社会意义。全国法院要充分认识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对于加强队伍建设的深远意义和积极作用,并结合各地实际,拿出相应办法,做好具体安排,务求实效。

开展“一教育三整顿”活动,必须踏踏实实地进行,不搞形式主义,不搞花架子。对领导班子的整顿,必须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配合好,实事求是地考核,严格按照法院领导干部的选任标准和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整、充实。经过整顿的班子,必须是个有威望的班子,战斗力强的班子,绝大多数群众在各方面认可的班子。要使广大法官认识开展这项活动的重要意义,开展积极、深入的讨论,弄清楚一个合格的人民法官,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基本素质、精神风貌、业务能力、纪律观念、道德操守、行为规范,从而严格检查对照自己是不是符合一个人民法官的条件,并搞好整改。

开展“一教育三整顿”活动,还要认真思考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如何在工作时间以外也能严格自律做到“慎独”的问题。许多违法违纪、道德败坏的事情就出在脱离单位工作监督的场合里。最近,一个法官的妻子给法院领导写来一封信,她在信中说:“当初,我选择法院干部作为我终身依靠时,我没有为法官的清贫而犹豫,而是以为从事法院这个神圣工作的人,会给自己依靠和安全。”但是,当她看到一些法官行为不检,混迹于酒楼歌厅、麻将桌旁,有的甚至因此堕落成犯罪分子,感到十分震惊。因此她建议,要严肃处理少数法官违法违纪的问题,要用反面典型教育法院干部,开展珍惜法官荣誉、珍惜家庭、珍惜你手中权力的活动,不让一个法官掉队。这封信写得多么好啊!我为我们法院有这样的家属而高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向全国法院转发这封信,以期引起思考、讨论,从而配合“一教育三整顿”活动,全面规范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我希望,通过开展“一教育三整顿”活动,整个队伍的精神风貌有一个明显的转变。

四、求实创新,推进法院改革

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必须不断深化人民法院改革。这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根本出路。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只有通过改革才能切实得到加强,才会取得实际成效。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届五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深刻指出:“不改革,不进行体制创新,很多问题的解决就没有出路。”人民法院的改革,就是要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各种问题,就是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和机制,做到审判组织、审判方式、执行体制、法官管理以及司法行政等各个方面,完全适应新世纪对人民法院的要求。

放眼世界。围绕公正与效率,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已成为世纪交替时期许多国家的热门话题,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共同关注的问题。这决不是偶然的。这反映出人类社会对20世纪各种司法体制、司法活动利弊得失的深刻反思,反映出不同社会制度下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高效的强烈渴求。我国人民法院的改革实践,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在广度和深度等方面,都显示出鲜明的特点,取得显著成绩,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继续深化人民法院改革,适应了时代精神与世界潮流,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要求,势在必行。

今年是实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第三年,法院改革处于攻坚阶段。我们既要对已取得的成绩有科学的估价,也要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清醒的认识。目前法院改革的实践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有:随着改革的深入,有些改革措施触及到部分人的既得利益,改革的承受力面临考验;有些改革措施涉及到与相关领域的协调,需要进一步加强工作;各地法院条件不一,改革的发展不平衡,需要加强具体指导,等等。我们各级法院的领导,特别是高级法院的领导,头脑一定要清醒,信心一定不可丧失。改革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继续深化改革,难度会更大,工作会更复杂。我们必须正确把握形势,认真对待前进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拿出一往无前的勇气,坚定不移地把人民法院的改革事业推向前进。在今后的法院改革中,要注意把握三点:

第一,推行各项改革措施,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任何改革都要进行权力关系、利益格局的调整,不可避免地会触及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要向同志们讲清改革措施的意义和目标,而不是简单地传达布置了事;要向同志们实事求是地讲清可能涉及的问题,而不是简单地强迫命令、硬性推行。要通过扎实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增强法院全体同志对改革的理解和承受能力。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使全体同志成为改革的自觉参与者。我们目前推行的各项法院改革以及为此采取的各种措施,实质上都处于司法体制创新的渐进过程和起步阶段,是社会主义体制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理解、支持、参与,是人民法院改革不断深入、取得成功的保证。只有在更高的层次上认识和把握人民法院的改革,使全国法院的同志都懂得,司法体制创新这一大事业的开拓性任务,已经历史地落在我们这一代法官肩上,这样,大家才能进一步坚定信心,增强使命感、自豪感,从而更积极更主动地投身于法院改革的火热实践。

第二,推行各项改革措施,必须求真务实,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全国法院改革今年要着重抓好的几件事,这次会议将要作出部署,必须认真贯彻,切实抓紧抓好。这里要强调的是,在贯彻落实各项改革措施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要理解每项改革措施的精神实质,不能简单地照抄照搬,或者不顾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盲目跟从外地经验,搞形式主义,违背改革原意。每一改革措施的出台,事先都要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才能符合客观实际,也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发展,才能保持其科学性。实事求是地把上级精神与本部门的实际结合好,本身就是一种创造,就是在进行开创性的工作。这种创造,在我们法院改革中,不是多了,而是不够。人民法院的改革,只有以这种实事求是的精神,创造性地工作,才能扎扎实实向前推进。

第三,要以创新精神,不断拓展改革思路。改革没有现成的经验,也没有一成不变的方案。形势飞速发展,过去比较成熟的思路,今天就可能变得不那么成熟,或者就显得有缺陷。因此,开拓进取,锐意创新,永远是我们进行改革所必须具备的品格。今年,在全力抓好《纲要》提出的要求,重点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的同时,要发扬创新精神,紧密结合形势的发展变化,紧密结合前沿法学理论的研究,紧密结合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紧密结合人民群众对公正与效率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司法改革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和探索,积极提出改革的新内容,提高改革的理论层次与实践力度。要敢于作为,有所作为,不断完善法院改革的思路,不断推进司法改革的进程,闯出人民法院改革的新路子,打开人民法院改革更为广阔的空间,在新世纪人民司法事业的历史上写下影响深远的开篇之作。

同志们,在新世纪的第一年,我们面临十分繁重的任务,也做好了迎接挑战的准备。人民法院要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保障“十五”计划的顺利实施,为我国社会全面进步和经济的顺利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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