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发文字号】法研[2001]26号【发布日期】2001.02.19【实施日期】2001.02.19【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1]201号《关于一方当事人对乡(镇)人民政府就民间纠纷作出的调处决定不服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以何种案件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乡(镇)人民政府对民间纠纷作出调处决定,当事人不服并就原争议标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经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民间纠纷的通知》的规定,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乡(镇)人民政府在调解民间纠纷的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行作出决定,当事人以乡(镇)人民政府为被告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