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发文字号】法发[2001]3号【发布日期】2001.02.21【实施日期】2001.02.21【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财政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法院的审判服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服进行全面改革。按照全国统一颜色、统一款式、统一标志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研制了审判服、检察服。2000式审判服、检察服为佩戴胸徽的西服式制服,颜色选用国际司法界常用的深色,取消大沿帽、肩章和领花,以胸徽作为审判员和检察员的主要司法标志。为做好审判服和检察服改革工作,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财政部协商研究,2000年在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以及深圳、大连、青岛等地区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进行了试穿。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现已定型。从2001年至2003年逐步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换装,这次审判服和检察服改革,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各地要高度重视。现将换装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0式审判服着装范围为各级人民法院在编在职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含正、副院长,正副审判、执行庭长、处长、科长)。
2000式检察服着装范围为各级人民检察院在编在职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含正、副检察长,正、副检察厅长、处长、科长)。
各专门法院、检察院比照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规定执行。
二、2000式审判服、检察服用于法庭开庭和在社会上执行职务需要证明其身份时穿着,其它场合不得穿着。
三、法官袍暂时配备到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审判庭,按实际法庭数量,每个法庭配备5件,列为公用品。法袍每件280元,包干使用,不坏不换。
四、2000式审判服、检察服(具体品种、数量及参考价格见附表)冬服、春秋服采用中比例毛涤面科,夏服和衬衣采用涤棉或涤麻混纺面料。其中由着装个人负担30%的服装工料费。
五、2000式审判服、检察服各品种换发年限为:夏服满两年换发一次,大衣满八年换发一次,其它品种满四年换发一次。
六、为确保换装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做好换装计划和经费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好所需经费。
七、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指导采购和换装工作。服装采购应认真执行《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采购过程中的指导和监督。
八、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加强对2000式审判服、检察服换装工作的领导,加强换装后的着装管理工作。
九、气候区域划分:寒区为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宁夏、甘肃、青海、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热区为广东、海南、广西、云南、福建等省、自治区;其他地区为温区。
对于各省内的特殊气候区域,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商财政厅,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调整相应标准。
附:2000式审判服、检察服配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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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品名 │单位│ 参考价 │ 数量 │ 备注 │
│号│ │ │ ├───┬───┬────┤ │
│ │ │ │ │ 热区 │ 温区 │ 寒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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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冬装 │套 │ 360元 │ 1 │ 2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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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春秋装 │套 │ 330元 │ 2 │ 1 │ 1 │ 1.温区的冬 │
├─┼────┼──┼──────┼───┼───┼────┤装和春秋装总量不│
│3 │ 夏装 │套 │ 150元 │ 2 │ 2 │ 1 │变,具体品种由省│
├─┼────┼──┼──────┼───┼───┼────┤高法、高检、财政│
│4 │ 衬衣 │件 │ 50元 │ 2 │ 2 │ 2 │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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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大衣 │件 │270元/400元│ │ 1 │ 1 │ 2.温区大衣 │
├─┼────┼──┼──────┼───┼───┼────┤270元,寒区大衣 │
│6 │ 领带 │条 │ 15元 │ 2 │ 2 │ 2 │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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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标志 │套 │ 25元 │ 1 │ 1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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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小计│ │ │1475 │1775 │17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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