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01]155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2001.10.24【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据有关部门反映,一些地方法院在交付罪犯执行刑罚的问题上,存在不严格执法的现象。有的法院对于判决前未羁押,判决生效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未依法予以羁押并及时交付执行;有的法院在判决生效后的较长时间不向有关机关发出执行通知书等,导致一些罪犯逃脱法律惩罚,个别罪犯甚至重新犯罪,危害社会,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严肃执法,现就人民法院交付罪犯执行刑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提高对交付罪犯执行刑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将应当收监执行的罪犯交付有关机关执行,是确保生效裁判得以执行,维护法律尊严的必然要求,也是惩治和预防犯罪的重要方面,直接关系到整个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关系到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增强依法办案、严格执法的意识,加强审判纪律约束,坚决纠正和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必须立即将罪犯交付执行。特别是对于应收监执行的罪犯,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对于罪犯需要羁押执行刑罚,而判决确定前罪犯没有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即应根据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将罪犯予以羁押,并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三、各级人民法院接此通知后,应对1997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执行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的情况,特别是对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生效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交付执行的情况开展清理自查。在清理自查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对于判决生效以后,应将罪犯羁押而目前仍未羁押的罪犯予以羁押,并依法交付执行。对于在此项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的审判人员,要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对交付罪犯执行刑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进一步督促存在上述问题的法院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于2001年11月30日前将相关情况及改进措施汇总后报我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