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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档案和案件卷宗安全保密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文字号】法办[2002]152号【发布日期】2002.06.07【实施日期】2002.06.0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年来,全国法院因火灾损毁档案、档案被盗和丢失案件卷宗的事件时有发生,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档案工作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导致这些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安全保密意识淡薄,工作责任心不强,没有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为了引起各级法院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档案和案件卷宗的管理,确保绝对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人民法院的诉讼档案和案件卷宗关系审判秘密安全和审判工作正常开展,管理好诉讼档案和案件卷宗,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强化档案意识和保密意识,不断增强工作责任感,切实抓好诉讼档案和案件卷宗的管理工作。

二、各级人民法院对案件承办人和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保密教育,使他们掌握相关保密规定和要求,树立保密意识,充分认识到做好档案和案件卷宗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特别要加强对刚调入法院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凡调到审判业务单位和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院保密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保密教育。

三、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抓好落实。要完善并严格案件卷宗的管理和交接手续,未结案的案件卷宗应由承办人妥善保管;已结案的卷宗,应及时立卷归档。

四、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档案工作各项制度。档案库房的安全设施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做到防盗、防水、防火、防潮等;档案的借阅应当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因基建、人员流动发生诉讼档案和案件卷宗搬迁、移交等情况时,特别要注意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档案和案件卷宗安全。

五、建立健全案件卷宗和档案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严防失密泄密和丢失、损毁事件的发生。对违反规定,造成案件卷宗和档案失密泄密或者丢失的,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追究责任。

六、各高级法院要对本院和所属法院的档案和案件卷宗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普遍检查。检查采取各法院自查和上级法院抽查的办法。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加强保密意识增强对档案和案件卷宗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各级法院要对档案有利案件卷宗管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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