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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照国法函[2002]145号精神办理有关金融行政案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函[2002]39号【发布日期】2002.05.29【实施日期】2002.05.29【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国法函[2002]145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转去,请参照该复函的精神办理有关金融行政案件。
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略)
☆ 通讯联络方式 ☆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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